各位大大:
我想請教一下,
我有看中一間房屋(物件a),
物件a:地籍謄本最高限額抵押權為600萬,所以他的原始購買價推估為630左右(600/1.2
/0.8)他是三年屋,應該是跟建商買的沒錯,我還滿喜歡他的社區,所以有查附近的實價
登錄,近期有一筆實價登錄約900萬(物件b,權狀坪數和a都一樣),
物件b:地籍謄本的高限額抵押權是約800-900,登記日為105
.04.14,發生日為105.03.15只是……他的所有權部的登記次數為06,王先生(住址就是物
件b的地址),07李小姐(住址為另一個縣市);而權利範圍是王先生1/2,李小姐也是1/2
我想請問的是,
1,如果上一任屋主是王先生,他賣給李小姐,那為何權利範圍是各1/2,這樣買屋的李小
姐不是很吃虧嗎?
2.如果王先生跟李小姐是夫妻,他們是共同共有,所以權利範圍各1/2可以解釋,但沒辦
法解釋105的買價是800-900?
麻煩知道這會是什麼狀況的前輩可以解惑一下,謝謝大大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