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網友已經提到了,對於有錢人而言,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後再賣出
的房地合一稅會很可怕。(但這有個特例:如果不動產是被繼承人在 104
年12月31日前所取得的話,之後被繼承而賣出是可以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
所得的。)
例如:被繼承人 105年3月1日用市價買進都市計畫內的建地8000萬,
過了三年死亡時的公告土地現值是4000萬,,繼承人除了要繳交遺產稅外
,將來賣出時還要再繳交一筆房地合一稅,而且取得成本是4000萬,而非
8000萬。(過去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稅基只有建物;土地是繳交土地增
值稅後就沒有所得稅的問題了。)
所以,這是房地合一稅實施之後,許多有錢人不會再想去投資不動產
的原因之一。(光是土地就要繳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留給繼承人的
話,還有遺產稅。要繳的稅金搞不好比賺的價差還多……)
因此有關不動產繼承或贈與,我覺得是不是應該要列入遺產稅扣除額
、不計入贈與總額會比較合理一點?反而政府是應該要對不動產的遺贈稅
減稅,而不是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