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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02日17:14
鄧姓男子2011年欲轉售北市松山新村國宅一間6樓的37坪身心障礙保留戶,依法其他身心
障礙者有優先承購權,但北市都發局疏未注意有意承購的黃姓身障男尚未放棄購買,就准
許鄧男賣給非身障者郭男,成交價2160萬元。黃男氣得控告北市府要求國賠,高院認為市
府疏失害黃男沒買到國宅,判決市府須賠償該屋市價與2160萬元的價差、453萬元給黃男
。
判決指出,身心障礙男子鄧男2003年向台北市府承購松山新村國宅的一間身心障礙保留戶
,到了2011年鄧想轉售,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其他身心障礙者有優先承購
權,鄧男向北市都發局呈報並公告後,身障黃男向鄧詢價,鄧開價3000萬元,黃嫌貴一度
猶豫,不料鄧男逕自向都發局呈報「協議不成立證明書」,雖然上面只有鄧男單方簽章,
無黃男簽名,都發局仍將該屋轉列一般國宅,准許鄧男賣給非身障者郭男,成交價2160萬
元。
黃男得知後,先打行政訴訟,主張市府核准該屋改列一般國宅的行政處分違法,勝訴定讞
後,再提國賠訴訟,要北市府賠他買不到國宅的損失,黃主張該屋市價每坪72萬8000元,
乘上37坪約為2724萬元,若非市府疏失,他可用2160萬元買到增值為2724萬元的房屋,因
此市府應賠償他價差損失564萬餘元。
市府辯稱,當時除了黃男,另有一名身障者也想買,黃男不見得買得到,就算黃男願以
2160萬元購買,鄧男也未必要賣,不能說沒買到房子就受到損失。但一審認為市府確有疏
失,「協議不成立證明書」上沒黃男簽名,也未查證鄧男是否曾以相同條件2160萬元與黃
男議價,判市府要賠償453萬元價差給黃男。可上訴。(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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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某人表示: 身障者都搶買房你們這群好手好腳的不買小心永遠買不起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