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透過某房屋仲介,購買約20年餘年屋齡之中古大樓,
當時現況說明書有關「建物目前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乙欄,賣方勾「否」,
亦無另外記載有滲漏水狀況,之後於4月11日點交後交屋。
今年105年9月莫蘭蒂及梅姬等2次颱風,房屋主臥室皆發生滲漏水情形,
客廳靠外牆之牆面亦有壁癌狀況發生。管委會有請防水公司人員來看,
給予估價項目為「室內主臥室窗-防漏水,由外牆施做防水塗料施工」
(客廳壁癌口頭說協助初步修補),
因購屋未滿6個月,所以陸續向前屋主、房仲及管委會反映,回應如下:
管委會:
這次颱風很多戶都有滲漏水,這要各戶自己花錢修繕處理。
前屋主的先生:
交屋的時候均無滲漏水狀況,無管線破損,無平常下雨就滲漏水。
此為一般認知合理屋況。但颱風天連豪宅都會滲水,
沒有人能擔保20多年中古屋能不滲水,你多去瞭解。
房仲:
滲漏水保固是針對一般下雨天如果就滲漏得很嚴重的會保固,
颱風天這種特殊天氣才滲漏的,不算在保固內。
結果三方都覺得非屬自己的責任.......
我的認知是雖然是20餘年中古屋,但仍應有民法之保障,
前屋主及房仲縱使無刻意隱瞞或確實不知情,仍應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因為前屋主、房仲及管委會都不願意處理,
由我自己吸收又吞不太下一口氣,但請問這是我認知有誤嗎?
可否建議我如何走下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