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1090714 (Garfield)》之銘言:
: 二、是否使用定型化契約:這次修法還有找印刷業者一起來,要求源頭一起改善,印刷業
: 改善了以後,房東是否就會使用呢?畢竟修法改的是定型化契約規範而已,老子不用
: 這樣總可以了吧,而且又不能強制房東使用定型化契約,他自己手寫一張契約就不受
: 規範了喔。
手寫一張,反覆使用也是定型化契約,除非房東每次租房都重新寫,還要寫不一樣
這種想像的事應該只會存在你的腦袋中
: 1.押金最高兩個月-通常習慣就兩個月左右,我覺得這點沒啥意義
很多房東超收,不要以己狹隘經驗判斷
: 2.意圖解決超收水電費所以明訂單價並勾選分攤方式-這個問題應該不在單價吧,我覺得
: 問題應該是在於房東的電錶跟台電的電錶之間的度數差吧,另外房東如果硬要收一度
: 10塊寫上去也是可以的阿,你又沒限制最高價。
這是告知義務條款,很多承租者根本不知道房東水電費怎麼收
契約簽了收了才知道,
如果一度10元,你應該不會租
: 3.設備修繕房東修繕為原則-脫褲子放屁,民法租賃本來就是房東修繕為原則,特約例外
: 房客損毀設備自然依民法侵權條文負賠償責任。
這條玄機很大,不要輕忽
民法規定修繕都要由出租人修繕,沒有可歸責的除外規定
即使可歸責,也只是損壞賠償責任,不一定由承租人實際「修繕」
且這邊多一個可歸責承租人得除外要件
重點是誰證明?以後房東只要說,是你弄壞的吧,就不來修了,你要如何舉證?
更何況民法有重大過失之失火責任限制要件,這範本也都沒寫到
最高法院又認為重大過失之限制責任是任意規定,那本範本沒提,是否為有意排除?
: 5.防逃稅條款-這個完全沒有意義,稅金肯定是會轉嫁到末端的,反正對房東來講,成本
: 增加多少,就往租金上面疊,只要不超過房客承受能力跟行情就好。奢侈稅最後也是
: 轉嫁到願意買單接盤的人身上而已。
哈,這是多多一貫的主張,你是多多嗎?
: 所以會受到影響的應該是固定會使用定型化契約的房東族群而已。例如資產管理公司等。
實情是,絕大部分房東還是去書局買契約範本來訂約,
這種結論未免太輕略率斷
況資產管理公司反而可以運用專業知識及財力去修改定型化契約效力
如另有特約,或另訂個別條款,而避開應記載事項之約束
反而是一般大眾房東容易受定型化契約的規範,因為根本不知道如何避開
:私以為要管理租賃市場,修法就不該只在消保法下著手而已,這應該只是趕搭話題的作秀
: 對於租賃市場有一定影響,但是無法全面規範,所以大家參考就好。
定型化契約範本修訂又不是修法,又因為絕大部分房東還是買範本
所以影響還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