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eising (weising)
2016-11-15 21:17:00這癥結點在於,夫妻間贈與不課徵增值稅,但出售與第三人時,前次移轉以第一次不課徵增值稅時計算!而與增值稅屬性相同的房屋交易利得稅能否類推適用,因而適用舊制,以99年之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為成本,若不行,則以前次移轉之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不過不管怎麼說也好,這都是一件非常多餘的事,能適用舊制幹嘛還要贈與來贈與去呢?適用舊制應該是用房屋評定現值*固定稅率來估算所得稅,不用提列成本,抱歉,打錯了!還有,應該是96年不是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