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上一間預售屋(使用執照剛下來)
也付訂金拿到契約書樣本
回去對照內政部提供的範本與網路資料發現
許多保障買方的資料都不在裏頭
直到要去簽約時向代銷反應希望能修改或增加一些內政部的資料
結果一直碰壁
其中有幾項專案經理說這不能改,老闆不會同意的
或是說這樣我一改其他住戶萬一都要改,那就很麻煩,不能有特權
修改如下:
1.原條文:
買方同意於賣方通知之交屋日起,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共用水電費、
瓦斯基本費,社區管理及清潔費等,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擔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
,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專案經理主張: 交屋後如果我們進去裝潢,那水電開銷怎麼會是建商付,這樣不公平呀!
(那為何內政部的條文會是規定30日後才由買方支付呢?政府這樣規定是何用意有人知道嗎?)
2.原條文沒寫到
增加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