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ewIan (生活開心最重要)
2016-11-25 17:02:29※ 引述《yyfoot (大豬帝國)》之銘言:
: 大樓是屋齡將近30年,
: 車位位在地下二樓是有公設權狀的法定車位
: ,買的當下便得知有一個車位
: ,當初雖然都沒有[分管契約 ]也沒有紙本標明我停的是哪個位置 但是我們就固定停前屋
: 主停的位置,警衛跟後來成立的管委會也是正常收管理費,好好的停 一停十多年 也有按
: 時繳停車管理費 。
: 因為算是商辦 坪數算大 而且一戶都有兩個出入口
: 民國90年的時候我將房屋切割一分為二 ,
: 一邊自住 另一邊有門牌權狀賣給A
: ,買賣之前就有告知A價格不包括停車位,A沒有車位。我們也停了十多年...
: 問題來了
: 今年A主張有地下停車場公設權狀,雖然面積比我的小,但A想要一人停半年互輪的方式。
: 後來當然是法庭見了。
: 停車使用權當初沒寫明白紙黑字,只能算是口頭約定。情況對我很不利...
: 想問各位熟悉法律的鄉民大大 這種情況該怎麼提出證據才好?
個人解讀及想法:
當初分割時,代書不應該把地下停車場的公設等比例分割的。
這種老舊的停車位以前沒有獨立權狀,只有整個停車場持分。
依靠的就是管委會長年的人為規範及管理。
現在對方有登記地下停車場的持分,依法當然有權利來要求。
如果原Po說的是真的,當然道德上對方有瑕疵,但法律上對方是站得住腳的。
原Po只有想辦法拿出證明,說明當初的協議才有解。
如果有證明的話,可以告對方背信(刑事),這一招對方大概會退縮。
但前提是原Po拿得出證明@@。
附帶一提,對方當時也是多買了停車場的公設坪數,以單坪價來思考他也有多出錢。
原Po顯然是不知道的情況下分割的,但,不知道不能成為反駁的理由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