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下yes大的說法
的確就是有老公寓屋主有兩筆以上土地(ex:建物座落+門口道路)
但其中門口那筆並不是基地,可以單獨買賣的(經我介紹轉給建商了)
雖然s大建築法規列的洋洋灑灑 原則上也沒錯 "基地"必須一起轉移
但實務上早年的土地登記並沒有你想的那麼嚴謹
很多亂登的(特別是第一手屋主)加上時空變遷
有屋主根本忘了 房子賣了一兩年結果後來找到權狀
是剩一點點持分的道路地(若要一起過 當初地政就會直接叫你補正)
又或者舊屋主不明究理 仲介也"不小心"忘了提醒
以為是這兩三張土地權狀 都是基地的一部分
就只算房屋的價值 把這一小角地免費或低價賣給新屋主
然後叫新屋主(多半是投客)單獨轉售這一小部分作為獲利
另外 作土開的很多也會先調查該區道路地能否轉售
甚或已經成功買賣過了 才列清單發函去那一帶土地的所有權人家
隨機釣魚...應該沒那麼鹹(開發信也要$$不太會亂寄)
所以說 的確要案件辦多了 才會知道實務的喔~鳩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