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於2009年購屋,在房地合一前
因某些原故才在2016年10月遷入戶籍並設為自用住宅
2009-2016年10月間未出租及盈利,皆為自住
於2017年2月賣掉,土增稅36萬
依據小弟現有知識,有誤請糾正!土增重購滿足為
1.賣出後兩年內購屋
2.新屋土地價值大於舊屋(非坪數大小)
3.新屋需設為自用住宅並持有六年否則追稅
問題一
是否我買新屋後即可申請重購土增稅退稅?
且金錢一小段時間即可拿到?不用等六年?
問題二
因舊屋申請自用住宅未滿一年,是否符合重購條件?
問題三(也是我最想問的)
若我新屋買的是預售屋,蓋好要三年後才可以交屋
依據申請退稅的條件要兩年內,但三年後才交屋又貌似不符合規定
所以買預售屋到底能不能申請重購退稅阿阿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