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我在一兩年前買了一間屋齡二十幾年的大樓頂樓,
於六個月內(保固)發現漏水,所以請前屋主處理,
當時與前屋主協議各出一半的錢進行屋頂漏水的修繕,
前屋主也表明修完這次後他就不再處理相關問題,
當時覺得是修好了,但事後發現只有在雨勢非常大的時候才會漏,
問了一下管委會是否可以協助處理,
主委說他們好幾年前已經決議統一進行一次性屋頂的漏水修繕,
那次修繕完畢後,漏水問題就屬於頂樓用戶的私人問題,他們不再處理,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針對頂樓漏水問題,我們也有請抓漏師傅來處理,
可是都是一直塗上防水漆,遇到大雨時還是會漏水,沒什麼作用,
我提議是否可以加蓋鐵皮屋時,主委說因為頂樓為共用區域,所以無法加蓋,
我反駁說既然是共用區域,為什麼漏水又屬於頂樓用戶的私人問題,
主委回覆因為在幾年前管委會招開會議時,已經由所有用戶共同決定,
不過因為那時我還沒有買下這間房,所以沒有參與,是前屋主參與,
且買房時我也不知道有這條規定,
請問各位大大,這個管委會與大樓用戶的決議是具有法律效用的嗎,
目前我還能做怎樣的處理呢?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