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們好
我們家是一個鄉下透天社區
有共同的地下室(一戶一間外面公共走道空間)
之前颱風來的時候使得我們社區地下室淹水
水是從旁邊窗戶從田淹進來
使得管委會決定做地下室防洪工程
可是因為地下室窗戶有在公共空間的也有在我們家的
還有對面一家
然後最後開會決議是兩邊及公共空間都是用公費出
可是當我們家因為覺得同意書上面寫得資訊不夠清楚,寫了一份更清楚的同意書(內容完全
一樣),簽下同意書後,管理會已不被尊重,不被信任為由最後只有做對面那一家跟公共空
間的窗戶防洪工程。
我們家被略過
那我想問
請問如果到時候又因為天災的關係導致水從我們家地下室窗戶淹到別人家地下室的時候,我
們有需要負責損害賠償嗎?
謝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