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自殺致房成凶宅 女兒繼承遺產需賠屋主304萬
蘋果
(更新新增:動新聞)
新竹1名林姓婦人前年3月向胡姓屋主承租1處套房,住滿1年前又續約,只是林婦於2017年
9月在套房內燒炭自殺,讓屋主的套房成凶宅,導致屋價減損,胡姓屋主不堪房子成凶宅
,不好賣且虧損,怒而向繼承死者遺產的女兒張女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並請求賠償400萬
。法官判死者女兒應賠300餘萬元給房東,做為賠償房價崩跌的損失。
死者女兒向法官表示,她有繼承媽媽留下的不動產,也有設定抵押權,媽媽生前留下許多
債務,無力清償,要求駁回原告請求。法官調查,張女是死者繼承人,且死者確實於該處
燒炭自殺身亡,有房租契約書等,經不動產估價師鑑價土地價值及建物價值減損3,04萬3,
457元。
法官認,張女確為林女的繼產人,死者生前向胡女承租套房,也在該處燒炭自殺,事實明
確。且生命權是人類基本權,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的方式,是國民不認同,也經社會多
方宣導勸阻,因此自殺是為社會所不能接受,更是被視為不孝,違反善良風俗,且在房內
自殺做房子成為凶宅,是一般人嫌惡不願買或承租,足以影響房價。
林婦自殺時,造成該處成凶宅,導致房東日後有難以出租或出售的可能,侵害房屋財產利
益,是有間接故意的存在,造成房價減低,兩者有相關因果關係,加上該房已無法回復原
狀,應以金錢賠償。法官認,原告主張依估價師鑑定房價減損304萬3,457元是可採信的。
林婦以背於善良風俗自殺,導致原告房價減損的損害,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
被告張女是死者繼承人,因此死者女兒應就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因此被告應賠原
告304萬4357元。(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發稿時間:0019
更新時間:1136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303/1307120/
這次的判決令人心服口服
希望能減少未來在租屋處自殺的風氣
不然對房東太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