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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台中市一對嫁來台灣10餘年的趙姓陸配姐妹,去年11月至興富發集團旗下潤隆建設「潤隆
」建案接待會館購買預售屋,經理呂金翰以每戶低於市價百萬元向姐妹推銷3戶「員工戶
」,並聲稱可代售其中2戶,趙姓姐妹因此同意簽約並陸續匯款303萬元至呂指定的個人戶
頭,但今年初呂男突然在高雄自殺,經興富發告知才知呂男手中根本沒有員工戶可賣,建
商也沒收到錢,她泣訴「為何連在接待中心買屋,也會被騙?」提告向興富發求償,但興
富發稱是呂男個人行為,責任應透過司法釐清。
興富發集團旗下潤隆建設在台中市南屯區推出「潤隆」建案,基地逾2500坪、總戶數268
戶,標榜新七期、總價988萬起,預計今年中旬完工;潤隆積極推銷,經常在市政路和河
南路口的接待會館舉辦親子活動、買屋吃火鍋等,吸引不少賞屋人潮。
《蘋果》接獲趙女的友人投訴,連繫趙女出面。趙女表示,去年10月底,接到「潤隆」看
屋簡訊,朋友告知該預售屋地點很好,她因單親撫養3個小孩,一直想給孩子較好的環境
,也希望姐妹同住,多次至接待中心看屋,並由經理呂金翰(32歲)出面接待。
去年11月5日,趙女和妹妹再次看屋,呂男聲稱他是經理權限大,且妻子是興富發董事長
特助,可提供每戶比市價便宜百萬元的員工戶給趙女,以每戶1115萬元至1122萬元價格,
鼓吹趙女訂3戶,並稱若經濟無法負擔,他會負責出售其中2戶。
趙女表示,呂男不斷遊說,她和妹妹原本頗為猶豫,但呂男要趙女先交付2萬元押金搶下
來,與他先簽署3戶員工戶的「權利讓渡契約書」及授權他賣屋的「借名登記契約書」,
契約註明每戶頭期款包括「人頭費、合約費」101萬元共303萬元,並主動交付一張今年5
月即期的318萬元支票做履約保證;趙女表示,當下她擔心無法負擔,但呂男一再洗腦、
保證可代售,且可隨時解約,待趙女匯款後再簽公司正式合約。
雙方談妥後,呂男立即安排姐妹們參加買屋吃火鍋活動,期間呂男還傳LINE趙女「這禮拜
剛升專案經理,大家以後買房子,權利會更大」,讓趙女放心匯款。
趙女表示,她和妹妹籌出畢生積蓄並貸款,陸續匯款至呂男指定的個人戶頭,直到今年1
月底,她們找不到呂男簽署買屋的後續文件,跑到接待中心找人,才知呂男已在高雄上吊
自殺,興富發並告知呂男不是經理只是一般員工,手中沒有「員工戶」可出售,指一切全
是他個人行為。
趙女得知後,簡直要崩潰,「怎麼連在接待中心買屋都會被騙?」她心急哭訴,嫁來台灣
10幾年,為了孩子省吃儉用打拼,她告訴就讀國中的兒子:「兒子呀,媽媽給你們買了新
房子,我們要有房子可以住了,一家人很期待,沒想到一下子就發生這種事。」
趙女於是委託律師彭敬元提告,律師指曾和業者協調也到消基會申訴,確認在接待中心吃
火鍋當天簽約,但業者表示趙女匯給呂男的錢,公司沒有拿到,趙女可依約買下呂男指定
的那3戶,但每戶要加100萬元,再讓她折抵80萬元,趙女無法接受,決定提告。
彭敬元表示,呂金翰自稱及名片都是興富發經理、簽約也在接待會館,依八里雙屍命案,
最高法院判媽媽嘴老闆呂炳宏要連帶賠償的見解,興富發應該對員工詐騙的行為負起連帶
賠償責任,因此已向呂金翰的繼承人和興富發提告求償303萬元。
對於趙女姐妹指控,興富發副總廖昭雄表示:「當事人不是和公司簽約,不管呂先生是經
理或是業務,聽起來都屬於個人的行為,是否在接待中心簽約?雙方有何種利益?我不清
楚、也無法猜測,你(指記者)接收到的是當事人的說法,我們都不在場,既然對方已經提
告就讓司法釐清。」
消基會律師游開雄表示,只要能確認買賣契約是在接待中心簽署,建商就該負連帶賠償責
任,「否則照建商說法(指是個人行為),阿貓、阿狗都可以到他們的預售中心充當他們的
經理,如入無人之境,這是建商的辯詞,只要在接待中心,透過公司人員承買,建商就須
對員工的故意過失負責。」(許淑惠/台中報導)
https://i.imgur.com/t7cE6rw.jpg
https://i.imgur.com/7NyLAlo.jpg
https://i.imgur.com/P1sEDO6.jpg
心得:
在接代中心跟公司的人買,公司還能夠撇清責任......
以後都叫老闆在銷售現場自己來簽,這樣搞誰敢買房阿!?
誇張!
作者:
kkman815 (無所事事的人)
2018-03-25 01:12:00這公司演戲演有點走火入魔
作者: angela5566 2018-03-25 01:12:00
以後會不會連接待中心都是假的?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18-03-25 01:13:00我覺得合理 合約簽個人名義 匯款到個人帳號他從頭到尾都知道他不是在和建商交易
作者:
jacvky (風華絕代的正義)
2018-03-25 01:15:00雖然個人認為建商身為雇主應該要負連帶責任..但怎麼會匯個人戶頭..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18-03-25 01:17:00他line ID好有趣 「kobe新富發經裡呂」
作者:
YOU666 (慕尼黑)
2018-03-25 01:29:00匯個人帳戶非常有問題吧 正常一定建商帳戶
作者:
kkman815 (無所事事的人)
2018-03-25 01:32:00在銷售中心又有公司名片且沒買過房很難讓人發覺有異
作者:
jacvky (風華絕代的正義)
2018-03-25 01:39:00上法院興富發輸面很大..竟然沒先搓掉,公司法務吃閒飯的
作者:
JuanWang (谷底之路 沒有盡頭)
2018-03-25 01:45:00對發哥來講上法院沒差吧 反正投資客依舊買單 一般大眾半年後就忘記這件事了
作者:
top911 (聖誕)
2018-03-25 02:01:00詐
作者:
Ensidia (要宅的這麼神是有難度的)
2018-03-25 02:57:00這公司不賠建商也太小氣在你接待中心被你正式員工騙說公司不管是他個人行為所以以後簽約建商負責人要出現親自簽還要出示身分證囉?另外這板上專業人士多 當然覺得交易破綻百出但一般人哪會懂這麼多只知道這間是很有名的大公司 光名聲就信了哪想這麼多
作者:
F0r (ㄈㄓ小四)
2018-03-25 03:20:00哇噻 還有這招喔 我是說把員工犯罪當成個人行為的招數
作者:
cicatrix (一起來當新店人)
2018-03-25 03:22:00這間公司這反應真的不意外連介紹費都要躲的 這303萬要他輕易給你不可能
作者:
cka 2018-03-25 03:58:00這太扯了 都到銷售中心買還被騙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8-03-25 05:32:00這案有爭議的點應該是買方其實也知道交易有爭議吧,不然何必猶豫半天又怕的要命,只是敵不過貪的年頭決定賭一睹。如果是一般人,搞不懂交易流程何必覺得怕,可以理解發哥為啥不吞下去,但有點太小家子氣就是了
作者: wei5566 2018-03-25 06:15:00
說合理的有問題嗎 你去現場知道經理是在搞什麼嗎? 建商當然要負責 民法翻一下好嗎發哥說法太牽強了
作者: meidong (MeiDong) 2018-03-25 06:49:00
好棒
作者:
misson (綠色九層)
2018-03-25 06:51:00興富發很多檯面下的價格啊,抓幾隻蟑螂出來問就知道
作者:
rul543 (台灣馬媚娘傳奇)
2018-03-25 06:58:00這個建商得付連帶監督之責,應該跑不掉
他跟經理買員工戶,匯款到經理個人帳戶,買方知道跟公司無關吧
能讓這種咖混進去,阿發責任免不了.但交易看非公司約就知漏洞百出.內文有說繼續完成合約阿發可退80.顯然這投資客
作者: macscottgod (光輝晨星) 2018-03-25 07:41:00
在中心簽約, 還是銷售員,公司當然要出來
知道後面也繳不出來,這波衝失敗想要回本金,這邊就不易了話說連陸配都能衝三戶.印證買方不是沒錢,只是空空無底空
作者:
dragontwo (Be A Man !)
2018-03-25 07:46:00身為發哥股東只能幫QQ了
員工侵權行為 雇主需付連帶責任 直接上法院告開公司沒這麼簡單的
作者:
kuwwan (狂傲)
2018-03-25 08:40:00難道沒人認為是因為貪、而匯到「個人戶頭」嗎?
作者: wei0429 2018-03-25 08:43:00
有讀過一點民法的應該都知道雇主監督之責 發哥躲不掉啦
恩發哥跑不掉...但可能不會全賠....因為對方也.....依照法官的習性 大概只能拿到一半到1/4左右八
作者:
lienchi (...)
2018-03-25 09:07:00如果說為了買員工價而匯款到個人帳戶不無可能啊 只是風險自己應該多少知道
作者:
finaleWL (Got to move on)
2018-03-25 09:13:00自殺XDD 這社會又可以更乾淨一點了
作者:
WunoW (WunoW)
2018-03-25 09:27:00覺得跟公司沒關係的人真的是不知道哪來的觀念要是我是建商 就少賺一點 認了 傳出去損失的商譽更是不只為了幾十萬幾百萬的 搞這些 不知道誰的意思啦 但非常豬頭應該把重點放在把那三百多萬個人戶的錢拿回來吧
作者:
WunoW (WunoW)
2018-03-25 09:39:00這事情有更簡單而且讓人觀感更加分的做法
作者:
Azabulu (Aza)
2018-03-25 09:40:00商wwwwww譽wwwwwww 樓上賺很大幾十幾百萬也不放在眼裡
作者:
WunoW (WunoW)
2018-03-25 09:42:00拜託 一個建案少賺幾十萬幾百萬你是在大驚小怪什麼常常因為對手開價競爭之類 整個建案價格一調就幾億上下別從小朋友角度看大人世界好嗎 幾十萬幾百萬真的..(翹小指)
作者:
Azabulu (Aza)
2018-03-25 09:44:00多半上法院判啦 阿發律師團準備好了
作者:
PTTcrazy (騙我不懂喔)
2018-03-25 09:47:00興復發不意外
作者:
WunoW (WunoW)
2018-03-25 09:48:00而且把錢從那個人戶拿回來簡單很多啦 這判下來很快那個人戶不應該收受那筆錢是沒有其他爭議只要對方不是錢沒有命一條要拿錢死給你看那種 返還裁定很快
作者:
whface (多吃水果有益健康)
2018-03-25 10:38:00在接待中心完成所有手續的話,建商連帶責任大概跑不掉
之前行員偷動客戶錢都是銀行全賠然後銀行再去和行員討有管理上的責任,但如果是”代銷”勒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8-03-25 10:47:00有良心有信譽的好建商 ^^如果是代銷,就是代銷要賠,表見代理行為公司須負監督責任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8-03-25 10:51:00
房地慘業者 太愛演 劇情峰迴路轉 建案是假的 業務是假的 合約是假的 實價登錄是假的 建商也是假的 只有爛房套套投資客是真的 科科
民法解釋僱傭關係 表見足以認定 不需要雙方有正式契約聘僱
作者:
adifdtd (請加油~)
2018-03-25 10:54:00來 低薪雇8+9業務 談得好快樂成交 談不好撇清關係老闆曹爽德 ^^
作者:
black205 (尋覓方向的人)
2018-03-25 11:03:00告公司告到死就好了 呵呵 發哥板上認證賺滿手
作者:
YukiTW (ゆうき)
2018-03-25 11:25:00以後興富發老董沒出來簽約都不算數喔
作者:
IS0987 (FQ)
2018-03-25 11:51:00這蠻扯的,基本上只要確認是在銷售中心簽的約,建商本來就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啊,講這種話蠻xx的
作者:
dqopb (traveler)
2018-03-25 12:02:00以後只能在法院買,不然建商都不認
這樣的話 房子有狀況應該也可以推給工人個人行為應由司法釐清 意思就是 要告去告 告的贏我再賠吧
作者:
QQ5566 (哭哭5566)
2018-03-25 12:05:00我們先檢討被害人
作者:
kikilolo (fdsggthwrht)
2018-03-25 12:27:00現在只剩窮困的盤子在買台中房產了,原來完銷都是業務個人行為,難怪建商蓋好後才發現怎麼餘屋這麼多
作者:
lagay (賴給)
2018-03-25 12:43:00我記得內文連名片都是影印的
呂男這位先生的內案不單純的!!有問題...可惜單親媽媽沒有忍住不去買 還自己知道錢不夠還買啊??怎麼不改去買現成的房子呢?為何要選這個要等很久蓋房呢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8-03-25 12:58:00建商處理方式不意外 要告妳去告 法務我養著等妳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3-25 13:18:00這種東西就是讓司法去釐清就好了我猜應該不止這人被騙,搞不好是"被自殺"的勒在銷售中心、員工在上班時間銷售,才是公司該負責的簽約對象都不是公司了,這錢也匯得下去,真的貪阿
作者:
fytnship (<( ̄︶ ̄)>)
2018-03-25 13:23:00又是資訊不對稱 只有仲介知道全局 買賣雙方蒙在鼓裡
這個賣方會勝訴的 只要走司法程序媽媽嘴的老闆都要賠錢了 要切割責任 法官正常是不會同意的說錯 買方會勝訴只要能舉證買夫告訴記者的內容
作者:
cerwvk (乎你~~~)
2018-03-25 15:21:00其實不懂的,很容易中. 乾脆以後規定, 只能由老董親自簽約才算數, 不然都是個人行為.
作者:
operand ( )
2018-03-25 15:27:00不是簽約才付錢嗎 又轉到個人名下應該不會勝訴不然大家都來這招 走人了事媽媽嘴法官是因為呂先生去替殺人犯求情 導致法官去判那就怪你監督不周了
以後只有興富發董事長親自簽約才算數,否則都算員工個人行為,當然啦,要是董事長自殺這簽約也是不算數的
興富發感覺不怕啊,寧可上新聞讓大家知道醜聞在江翠不是正要推案嗎?還要不要賣XD
作者:
specman (阿皮回家啦!!)
2018-03-25 16:54:00董事長可能也只是受雇員工 要51%股東親自簽名才算
匯款前行員不是會問嗎?匯私人帳戶行員應該會有警覺才對
作者:
black205 (尋覓方向的人)
2018-03-25 18:56:00板上這麼有信心 當然會支持發哥啊~
作者:
deltaz (我還懂不懂飛翔)
2018-03-25 19:11:00說一堆一定是單純不懂等等的,是沒看內文嗎?明明就是知道事有蹊蹺但還是貪心想賭,還一次買三户不就標準投資客,怎麼對手遇上發哥裝可憐之後又在版上洗白了,呵呵
作者:
dragontwo (Be A Man !)
2018-03-25 19:31:00得証,建商在這裡比投資客壞,該死
作者:
seuil ( )
2018-03-25 20:08:00建商處理方式太糟糕了吧 蠢到不可思議 還鬧上新聞
作者:
operand ( )
2018-03-25 20:13:00建商做法是對的 簽約要緊慎這新文記得不要亂匯他人戶頭殺一警猴
如果是第一次買房子 根本不會知道這麼多檢討被害人的風氣真盛行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8-03-26 10:42:00
這邊就 仲仲、代銷大本營當然要檢討受害者要不然 要檢討仲仲、代銷、建商嗎?
被公司雇用 在公司的一切行為都代表公司於情於理興富發都該賠
作者:
omygod (成家,立業)
2018-03-26 19:16:00就是經理缺錢 連拐帶騙能騙多少是多少 類似少數無良仲介買方有貪 今天若是其他小建商 大概也要不回來了
作者:
njpbjp6 (N J)
2018-03-27 01:18:00其實律師都有講到一個重點,如果真是在接待中心簽公司當然要賠,問題是這種很有可能是私下約出來,買方兩姊妹都有買,一個簽約按手印一個蓋印章的,而且他們的契約還蓋三份,接待這麼久沒報成交主管都沒介入沒盯著實在匪夷所思更何況都用印了還沒報成交,建商接待中心的人都沒看到也太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