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已經算好了
不平等條約非常多
1.建商可依法規或配合施工或原物料供貨,或因工資或材料漲價
變更建材 施工方式 還有設計
買方不得有異
比方說rc變成磚造. src變成rc. 石材外牆變成磁磚變成油漆
防暴門變成一般門
2買方違約是用總價金計算*趴數
建商違約約以付價金算*趴數
3建商可以不用你同意就請銀行撥款
※ 引述《kofqoo (YOYO)》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對於預售屋(透天)契約內容 有幾點想請教
: 1.下訂後,建商給合約範本回去看,即開始算審閱期?
: 2.合約中一條為買方同意賣方為維護建築物之品質與結構,或法規需求賣方保有設計而
變
: 之權,此條是否不合理
: 3.交屋約定:賣方領取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但是後面未加注逾期條
款
: 是否該加註
: 4.貸款約定加註一條買方以標的物有瑕疵或房屋未完成為由,阻礙金融機構撥款給賣方
,
: 同違約處理 ,是否該移除
: 5.違約罰則有一條:若買方違反約定,如產權已轉移買方,買方需無條件配合轉移回賣
方
: 是否該移除
: 6.合約中還有一條,本合約取得建照後會二次施工,已告知買方,賣方已告知,點交後
責
: 完全於買方,是否不合理
: 請有經驗的大大們幫,肥宅解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