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12月31日之前被繼承人取得的不動產,民國105年1月1日
之後繼承人繼承之後再賣出,得選擇舊制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財政部
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意旨參照)。
而且繼承也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如果單以節稅的角度來看,我實在是不懂低價以二親等買賣方式來
移轉不動產有什麼好處?
拜託!家族財產移轉規劃,請找真正懂這方面的專業人士,不要為
了省一點小錢,反而虧了大錢。
作者:
vaughn (草哥哥)
2018-05-01 22:15:00因為事實並不是這個節稅理由,只是推給這個理由就可以不用面對這數據暴增的背後原因
房地合一很好節稅每6年輪著左手換右手 右手換左腳 左腳換右腳 右腳換左手因為有免稅額6年400萬免稅額 不用白不用尤其是中南部的 免稅額很好用 完全不用繳稅不該有定額免稅額的 遲早會改
作者:
abyssa1 (abyssa1)
2018-05-01 22:24:00六年刷一次成本 反正12年不會變800 代書業大利多
因為遺產分配有很多因素。如果老一輩只想把不動產給與單一繼承人,但實務上可能會有困難時。多半就會偷偷進行此類操作。在還健康時將不動產用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度慢慢搬。等到百年後其他繼承人發現時,也無法再爭訟改變尤其是有女兒的,小孩多的或有敗家子的
樓上很好心 講到重點了 確實現實就是如此老一輩資產想私心轉給誰那是他自由 晚輩只能逆來順受如果是晚輩故意這樣玩的 一切因果自有定數業報輪迴
印象有被追稅的。有三年內還是要算遺產的。還有因此家庭失和的。但代書因此出事的好像還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