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三月底的時候買了一間台北市信義區的中古公寓二樓,價格是18xx萬,首購、並且
是剛需,以實價登錄來說,算是買在正常價,不貴也不便宜。
屋主在簽約當時就有跟代書提到該屋之前出租有讓人設戶籍,但是暫時找不到那位房客,
需要時間找到他並且讓他簽名說非租賃關係之類的切結,屋主才能報自用住宅土增稅。於
是交屋日期訂在遙遠的七月。
因為是一手屋,土增稅超貴,一般稅率計算為36x萬、自用的話為111.7萬。
過了一個多月,這幾天透過房仲通知說找不到當初的房客,所以想要問我們能不能延到明
年三月才交屋...
合約上是有寫違約的話,每日賠償已匯入集保的金額千分之一。
我老婆的想法是想說算了,幫屋主節稅、然後請屋主讓我們及長輩先入住就好。
但因為貸款要貸大約1300萬,也已經談到不錯的1.56%,怕改成明年才貸款的話會有變數
。
請問我們還有什麼東西沒考慮到的嗎?請問單兵該如何處置?真的很苦惱...先謝謝大家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