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替搬走的房客善後,滿屋子的垃圾,地上一推乾掉的大便,還有一堆東西一打開來
是20幾隻的蟑螂(大隻的那種),連清運公司的人都覺得是他們搬過最噁心的房子。
冰山一角:
https://imgur.com/a/dR6cUuz
https://imgur.com/a/mhkES7q
蟑螂圖就不放了
因為除了抱怨覺得有些教育意義,想說分享給房東。
事情起因於今年一月成交的一個案子
正文開始:
這是兩間雙拼公寓,屋主持有一層的兩戶,當初屋主把這個房子租給認識的朋友
,也收取比較低的租金,目的也就是想說他那個朋友可以當二房東,一戶自住,
屋主也省的管理的麻煩,這個二房東也就一戶自己住,一戶租給一個子母,也住
了有兩年多,屋主對此房子另一戶租給誰都沒過問。
屋主今年因為有資金需求,有需要賣房子,認識的朋友(二房東)當然都配合看屋,
如果真的順利賣掉二房東大月一個月時間就可以搬遷,另一戶租方人況感覺也不錯
,也知道要賣,最後房子也順利成交了。
因為屋主貸款有跟銀行綁約,如果先把貸款還清三個月後再塗銷,就可以減少違約金
加上因為兩間房子都有承租方,剛好這段時間也可以讓他們找房子,故交屋期押四個
多月。
(法律補充 民法425條 買賣不破租賃不適用於未經公證租賃契約租期逾五年及不定期
租賃, 所以我們不適用此條)
剛成交時二房東就有跟隔壁的媽媽說房子賣掉了,不確定之後的新屋主會續租給您還是
要自己用,可能要有心理準備要搬走(目前都很正常),後來基於交易安全因素,還是要
求跟隔壁媽媽約個時間看個房子(雖然買方簽約前說沒看房子沒關係),但看完房子後,
發現他養太多狗,買方可能無發接受這個味道,希望請他搬離,它們可能自用或另尋房
客。
當下二房東得知後因為考量快過年故決定過完年後再跟媽媽告知。
剛過完年跟媽媽告知四月底左右要搬遷後(剩兩個半月),他回:我也做過房仲,你們不
知道要房客搬遷要提早三個月到半年跟房客說嗎?
(法律補充民法450 451條 若租賃期滿沒續約就變成不定期租約,租方與承租方得隨時
終止租約,若租金為月付,至少提前一個月通知)
今天不是我不搬,起碼您們要提早說嘛,您們以為我不懂法律喔。
後來又講了很多,最後他說不能給我們承諾,但他會儘量快,可能會拖到一點時間,基
本對話上都還算和平也理性,就是因為這樣我們疏忽了要她寫下來日期。
陸續有幫他找一些591的房子,他嫌太貴,幫她跟屋主約好時間,屋主也被他放鴿子。
但她後來都會打來解釋太忙等等之類的原因。
當到三月底跟屋主通過一次電話後,我們才驚覺到有些怪怪的。
因為屋主說他從一月就開始沒繳房租了,我當下就幫忙屋主打電話詢問,
媽媽回說:可能是因為換工作我帳號匯錯了,我找時間再去刷本子。
中間還有一次通電話,媽媽說她找房子很累,狗也丟了,花了很多錢找回來,
但他跟二房東是說狗還沒找回來。我們開始懷疑她有習慣性地說謊習慣。
也有一次我跟隔壁媽媽溝通,因為二房東沒收你押金,屋主現在怪二房東,
想說用仲介的立場力道可能比較小,用人情壓力可能會比較順利。
他說:他不是不付押金,是原本有付後來二房東又退給他。但後來跟屋主求證
是他一度說他有困難所以用押金抵租金。故又是他在說謊,最恐怖的事情是
他講出來的話都能夠以他的立場去扭曲現實,因為她講話若您沒有跟他方比對
你覺得他講的都很有道理,也都不是用跟您吵架的方式,但每當您跟屋主或二
房東再次確認時,事實就又不是這樣。
當中也一度問他是不是經濟上有困難,如果需要幫助,我們看是不是能多少幫
忙一點,畢竟覺得他可能真的經濟上有問題,且要養個孩子,對她還是多少有
些同情心在。
後來發現他在跟你溝通的時候他就在攻擊二房東,他在跟二房東溝通的時候就
在攻擊仲介,也旁敲側擊到他有次遇到買方也是在攻擊仲介,但是當面跟你說
話時又顯得理性,好像一切事情都沒發生過一樣。
後來在我們幫她出搬家車錢(18000元)時他同意早幾天搬,三台滿滿的車,其中
有一半是垃圾,去看完房子比甚麼新聞報的還扯,地上一堆乾掉的大便,那種已經
用刷子都要刷很久才可以刷掉,滿屋子狗加上屎融合在一起的味道,還有很多的
毀損木門紗窗....等等。他就拍拍屁股走人了,垃圾我們要幫她處理。
離開時跟他要求簽本票(票據法123條,可用來強制執行)用來償還積欠的租金,他
還很大器的說了種種的理由,他最後只能接受還一個半月,而且那種感覺是我還願
意付你這些錢您們應該偷笑了的那種感覺。
想法:
1.很多人會想說去告他阿。
在民法上(440條)是相對保護房客的,遲付租金總額除擔保金外還需要給付遲延
達兩個月才可以終止租約,上法庭這期間一定收不到房租,房客可能也沒有資產
讓你強制執行,最後換來的就只是一張債權憑證。
讓許多屋主遇到惡房客只能祈求他趕緊搬就好,根本不奢望拿回租金。
我之前遇到蠻多屋主都很慎選房客,現在才知道房客真的很重要,尤其是很多表面
看起來都沒有異狀,等到住進來才知道有問題,請神容易送神難。
2.過程中有人提議去斷水斷電,或是請鎖匠開門。
因為承租方有使用權,即使屋主有所有權,也不得隨意開門(刑法306條)入侵住居
罪,換鎖斷水斷電(刑法304條)強制罪。若遇到懂法律的房客反而公親變事主。
3.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如果說都已經沒錢了,還能養三條狗,我在學生時候還不
太能體會,很多時候被別人濫用同情心,因為這樣的教訓,讓屋主與經歷這次事件
的人,以後如果遇到真的經濟比較弱勢的承租方,完全不會考慮出租給它們。
就像前一陣子去大安森林公園發現很多身障人士在唱歌賣藝,想說給他點鼓勵,
但新聞報出來是詐騙集團集體運作後,讓有同情心的人心寒了,怕再被騙反而讓真
正需要幫助的人得不到幫助,也增加了更多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心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