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板上前輩高手們好
有關於房仲未盡告知義務的問題想請教~~
魯蛇我家最近賣房子
房子去年底房客才退租
上禮拜週末與房仲及買方簽完了約
才發現不對勁
因為房仲在還沒找到買家前
就先問我們要實拿多少
我們告知扣掉稅金、服務費想實拿700
他們也都了解
簽約後我媽詢問國稅局
才發現房屋退租後一年內交易
都一律以一般住宅增值稅計算方式處理
但當初房仲及他們的代書
並沒有告訴我們這點
只是很想趕快完成交易
信誓旦旦用自用住宅送件
就算真的不符合條件也有辦法閃過...
本來是買方出730再扣掉自用住宅增值稅16萬
仲介拿14萬服務費我們實拿700
但若是一般住宅增值稅將會是38萬
變成最後我們只能實拿678萬...
對方硬凹說簽約時就有講自用住宅送不過就改一般住宅我們也有同意
但因為當初簽約過程我們有全程錄音
加上LINE對話截圖(房仲答應讓我們扣掉稅金、服務費實拿700)
也問過律師說這些證據就足以對抗
告訴他們店長後
他們才願意稍微讓步
但是開出解約條件:
紅包+專簽我們那棟房子到年底
我很不以為意
第一、明明就是他們疏失未告知,然後現在房子也賣不成了,憑什麼跟我們拿紅包?
第二、這種素質我才不願意讓他們賣...
目前我爸傾向先找消保官
但還是想跪求板上大大們的建議
我們該用什麼法律依據或是應該怎麼做會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