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jxu4 (豬立~~耶 兔子你超忙)》之銘言:
: 想請問有間房子
: 屋主的長輩在家中過世
: 有請問過病因爲肝癌
: 但因長輩一個人住
: 過了兩天才發現
: 這樣算凶宅嗎?
: 有爬過文說如果陳屍多日就有爭議
: 但多日的定義是怎麼算呢?
: 還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呢?
: 那這樣未來價格會有影響嗎~想知道大家的意見~謝謝
關於凶宅,本來就不是一個確定的概念,
起源在傳統習俗,後來為了避免爭議,內政部有一些相關的規範:
1.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附件一建物現況確認書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
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2.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二、成屋
(四)其他重要事項:
5.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
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若有,應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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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般的契約都是抄公告的範本及應記載事項,
再去做局部的調整(企業經營者原則上不得再對消費者做不利調整),
關於凶宅定義部分多是援引上開內容,
也就是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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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
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
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
(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
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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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函釋是內政部較早期的說明,與後來的契約範本或應記載事項大略相同,
仍是凶殺、自殺及非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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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
查封時,書記官應作成查封筆錄,載明下列事項: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
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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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上開規定主要是處理法拍屋的部分,
目前法拍屋的凶宅調查,多是向房屋所在地警局詢問,
因為非自然死亡必須要報請檢察官相驗,
這會立案調查的。
原PO提到的法院自由心證,
其實法院大多數案例都是依照上開內政部的公告來作認定,
有爭論的是在自殺及非自然死亡的邊緣案例認定,
例如,跳樓摔到樓下公共空間,沒有當場死亡,到醫院急救一段時間才死亡;
或工人施工時意外墜樓,或在家吃藥不慎中毒死亡等,
原PO所指自然死亡,目前至少在內政部的公告並非是凶宅的情形,
至於在社會民眾的觀感,只要跟死有關,很多時候都是聯想到不吉祥的事情,
就會跟「凶」不當連結,但是鬧到法院,再去對照相關目前既有的說明,
至少多數的看法並未將自然死亡列為是凶宅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