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買房有糾紛 找消保官前記得先找「它」

作者: slothshout (樹懶叫)   2018-06-22 20:41:09
https://tw.finance.appledaily.com/realtime/20180622/1376952/
消費者意識崛起,對於房產業者許多不利購屋者的行徑,也不再默默接受,但是坊間這麼
多的消保團體、投訴單位,經常使人困惑,面對林林總總的管道,專家建議先找「消費者
服務中心」,再找「消保官」,而請求權時效較急迫的,找「調解委員會」為佳。
購屋糾紛發生時,你第一個該想到的,應是行政院消保會及《消費者保護法》,這些單位
及法源本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而訂,而第1步且必經的流程就是「第1次申訴」(簡稱1申
),有鑑於找企業經營者協商的效率經常偏低,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建議,直接找「
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可以加速糾紛的處理。
各縣市都設有消費者服務中心,屬於政府機關,也具公權力,康馨壬解釋,案件申訴給消
費者服務中心後,會直接分派給各目的事業主管,他們對於消費者所投訴的領域具有專業
的了解,「不僅比較懂這行的眉角,也可以處理一些很細節的東西。」
申訴時選擇地點也很重要,消費者可選擇業者所在地、消費者所在地、消費行為發生地3
者之1做申訴,如果在台北設籍的消費者,向高雄建商買了在台中的建案,康馨壬建議,1
申時多毋須消費者出席,直接由主管機關找業者處理,因此1申可直接打給高雄的單位,
對在地業者的約束力也較大
若1申處理的不滿意,則會進入第2次申訴(簡稱2申)或調解,2申的消費協商主持人是消
保官,也會需要雙方到場,因此上述的例子選擇在台中可能較方便。2申要注意的是,其
協議性質屬民法的「和解契約」,不具強制性,與調解委員會具有強制性的調解結果不同

康馨壬解釋,2申的意義在消保官屬於縣市政府單位,特別是對於房屋等在地事業控制能
力較強,也較為專精,「如果業者和消費者達成和解,卻不照契約履行,消保官也會刊登
不良廠商,將資訊揭露給消費者。」
倘若業者態度強硬、堅決不妥協,或消費者堅持是非對錯不能有模糊空間,要與業者「輸
贏」,那麼訴訟是最乾脆的方式,不過康馨壬也提醒,司法解決不僅曠日廢時,必須出庭
,且先支付裁判費用,加上法院案件的重要性有別,過程辛苦要有心理準備。(洪子恩/
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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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SOP不就是 上法院判決 => 和解不成 => 上法院判決 => 和解不成的 loop
作者: Petrovsky (Never say never.)   2018-06-22 21:34:00
喔喔 本魯看了這麼多悲慘例子 真是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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