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ddieJeremy (愛跌倒)》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昨天簽約買了間二手透天,當初看屋時仲介有告知屋子有漏水
: 是四樓半採光罩與牆面的部分會漏水,
: 但昨日與屋主簽約時,屋主說有請人處理四樓會漏水到室內的部分
: 這就跟仲介告知我們漏水的地方不同,
: 後來合約上有註明屋主要把漏水處理好
: 1.想請教大家的是我現在怕屋主只是打針處理而已,有辦法讓屋主解決問題源頭嗎?
: (漏水部份因為近日南部連日大雨還未進場處理)
屋主有義務修好,但沒有義務用買方希望的方式修。
建議請仲介溝通,溝通方式真的很重要很重要!
一定要給屋主誘因,而不是直接跟屋主回報買方想法,如果仲介直接跟屋主說
買方想要自己修,那我是屋主我想買方一定用最貴的方式,我很難同意。
但如果是仲介跟屋主建議買方或是仲介找認識的師傅估價折價金買方他自己修,
對屋主比較有利,到時候修好有問題買方就直接找師傅,不用又要透過你再那邊
聯繫這樣對你(屋主)也省去之後的麻煩,通常屋主都會同意。
若溝通好了,請仲介或代書擬增補協議書雙方簽名。
: 2.代書押這禮拜要先將一成房價會入履保,能夠等漏水處理好再匯嗎?
不行
: 3.還是流程仍需先走? 到時要是漏水還沒處理好對買家有保障方法嗎?
一樣需要先走。
修漏水工期不嚴重大約兩到三天,比較怕是下雨沒辦法修,但因為簽約到交屋時間
通常都會有一到兩個月的緩衝時間,所以屋主應該要在交屋前看屋修好,這樣再交
屋,屋主也才拿的到錢。
故最好的保障方法就是在交屋前把事情都處理好。
但假設您交屋後過幾個月發現有其他地方有漏水,是交屋前沒發現的,一樣可以請
仲介跟屋主要求修繕,但那個地方不能有自己修繕或裝潢過,否則責任就很難歸屬
於屋主。(補充:民法365條請求權時間自交屋後有五年,或發現後半年消滅,但實務
上還沒遇到過超過一年還會找屋主求償的,除非是那種很嚴重的漏水,或是有故意
隱瞞。)
補充:很多時候屋主在簽約時就想把責任撇清,比如便宜賣多少錢或是折多少價金,
然後就想要加註在合約書上屋主無本標的物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這其實只限已發現
的部分,但如果尚未發現的部分之後有發生,一樣屋主要負責,所以合約壓這條很容
易發生買賣糾紛。
以上是我的見解,也許有更好作法,給您參考。
: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