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遮登記、計價與否,
要拆成兩個部分來看~~
第一是登記
依照106.01.09內政部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在第273條第1項第3款原來規定的「前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
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修改成:「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載有陽臺之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
理測量。」
比對下,「屋簷或雨遮」這幾個字被拿掉,也就是在依第273條辦理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
時,依照修正後的規定,屋簷及雨遮是不能辦理登記的。
接下來的問題是,這個修正規定何時開始施行?
依照第273條第2項修正後的規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前已申請建造執照者,
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報核,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期限
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物,其屋簷、雨遮及地下層之測繪,依本條修正前規定辦理。」
簡單的說,看的就是建造執照申請日是否在107年1月1日之前或之後,之後就不能辦理登
記,目前市場上的預售及新成屋,絕大多數應該都是107年1月1日以前申請到建造執照的
,因此目前有登記仍然是符合規定的。
第二是計價
計價的規定,在106.01.09內政部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以前
唯一看得到的規定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在「七、契約總價」中規定:
「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二)房屋價款: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專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1)主建物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2)附屬建物陽臺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除陽臺外,其
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
2、共有部分:新臺幣_仟_佰_拾_萬_仟元整。
(三)車位價款:新臺幣_佰_拾_萬_仟元整。」
在預售屋買賣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明確規範屋簷雨遮不得計價,
但是對於成屋之交易計價方式並無任何強制規範(如果有錯請指正)
內政部就是因為登記又不計價造成困擾,且僅預售有規範,
所以在106.01.09修正「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修正第273條,
直接規範107.01.01起申請建照,雨遮與屋簷均不能登記,
不登記,就不能計價,斷絕先前所有發生的問題。
至於有人提到灌入公設的部分,
因為新的規定已經清楚規範不能登記,倘以虛增公設的方式取巧收取雨遮屋簷費用,
收取這部分的價金顯然不是合法的,
當然,建商不是省油的燈,在虛坪制走向實坪制的過程,
實坪的價錢增加是必經的過程,
如何合理反映實坪的價錢,目前只能交給市場去解決。
※ 引述《kannbibi (KaNnBiBi)》之銘言:
: 法規明明規定2011~2017年的雨遮 可登記不可計價
: 但我實際去看了幾個2018的預售屋案子
: 很明顯他們都適用2011-2017雨遮的法規
: 可是實際上 每個建案雨遮都計價
: 是因為罰款太低了嗎?
: (一)若有發現建商或經紀業者未遵守公告修訂之新規定,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處
: 新臺幣6萬至150萬元罰鍰。
: 想想一個建案,每一戶的雨遮最少也有1坪以上,的確假設100戶 每一戶雨遮賺1坪
: 這樣也有個幾千萬,罰款只罰6-150萬 真的罰了也不怕,何況真的會檢舉的人應該更少?
: 好奇新成屋是否也適用只可登記不可計價(2011-2017的新成屋)
: PS.還有代銷說,該建案的雨遮有些是在公設裡面,有些是在每戶裡面,這樣是正常的作法嗎?
: 我一直以為雨遮只算在每戶的附屬建物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