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規定,繳費單的名字要過戶,要有地上物證明
目前最多開放到老房子用房屋稅籍證明
最近有一個案子是這樣
雙方有買賣契約書,上面有註明地上物的價值和門牌地址
但舊有房屋沒有建物權狀,有土地權狀
買方說稅務局那邊查不到房屋稅籍證明
假設房子是民國50年蓋好的
那如果買方去稅務局申請設立稅籍
稅務局是否會補收50~107年的房屋稅?
不知道有沒有人遇過?
謝謝
https://easymap.land.moi.gov.tw/R02/Index
門牌-地政門牌查不到 但戶政門牌能查到
https://goo.gl/EcwZJD
未辦妥保存登記之舊有房屋申請設立稅籍,應准免檢附保證書、
水電證明及房屋所有權人戶口謄本。
惟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出具切結書,敘明該房屋權利來源
https://goo.gl/uAQzMF
房屋建造完成日之認定若無法提供明確之相關證明,只能以稅捐稽徵機關調查日為準,
而被視為新設籍未滿1年
(所以若以機關調查日為準,新設籍未滿1年應該不會被補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