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一間法拍屋(有點交),但期間因為法院認為拍賣物界定有爭議,從四月拖到九月底,
鑑界完成才終於拿到權利轉移書,近日已過戶完成。
因為原屋主跑路了,所以房屋目前無人居住,但內部遺留一組沙發、床具、冰箱、一些雜
物還有祖先牌位,打電話詢問書記官點交事宜,書記官叫我直接換鎖就可使用房屋,說點
交是裡面有人居住的才需要,至於遺留物品叫我聯絡代理人(原屋主親戚)來搬走,不搬就
寄存證信函給代理人即可。如果寄了存證信函,代理人還是不把東西搬走,可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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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法院拍賣公告註明有點交,但現況無人住的空屋不能申請點交嗎?是我搞不清楚狀況
還是書記官想簡單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