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仲介跟我說代書說要加這項條款還是可以加,但是在法院的判決裡,
這條是無效的,毀約就是要賠賣方錢。
他說有些仲介為了要讓買方安心下斡旋出價,跟買方講可以加這條款,但
如果真的因為買方個人因素貸不到款而導致毀約,賣方還是可以要求買方
賠那些違約金。
唉!真是如此嗎?那簽約在簽假的嗎?簽的內容不就是雙方合意的嗎?為什麼
加註這項條款是無效的?謝謝!
※ 引述《Karida (卡麗妲)》之銘言:
: 請問一下,下斡旋一定要當面拿訂金跟仲介下嗎?可以用傳真或郵寄掛號的方式嗎?
: 因為我想買一間房子在外縣市,一趟車程大概要半天時間,想說下了斡旋之後,等
: 仲介跑去跟屋主議價也要時間,我總不可能跑去那裡住幾天傻等吧?或是跑去當面
: 下斡旋再回家等消息?
: 另外,請問下斡旋可否加註「若貸款沒有達到幾成,此買賣合約自動失效」的但書?
: 有看到01的討論,有人是說說是這麼說,但實務上,仲介或賣方通常會反對加此條
: 款,或是讓你加了這個條款,但如果該物件是搶手的好物件,可能仲介就把你的順
: 位排在其他買方後面。
: 請問如果等到簽了買賣合約後才發現貸款貸不下來,會賠掉哪些費用?斡旋金?買賣
: 雙方的仲介費?代書費?還有其它嗎?
: 第一次買房子,很多細節都不懂,請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