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者小弟的朋友,最近看上兩個物件都蠻喜歡的
物件本身不講,先聊聊小弟朋友的想法
1.物件A,屋主有買預售屋,
預售屋要今年暑假才能交屋
所以是屋主要求先簽約過戶整個買賣大概在二月底完成,然後屋主會用回租的方式跟小弟
朋友租到屋主的房子完成
2.第二個物件,屋主本身房子有租人,租約是到今年六月,
所以小弟朋友跟屋主講好,
先簽約,但是簽約書上面寫著最晚今年七月初交屋完成
後來小弟朋友決定第二間,原因是
朋友認為第二間是延後交屋,對他而言比較沒有風險
但是小弟想法是,兩間房子都是六月才能辦進去住,
就算屋內有瑕疵存在,也是依照現況交屋,風險應該是一樣的吧
請各位大大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