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523698 (523698)》之銘言:
: ※ 引述《sbeman (Nash)》之銘言:
: : https://youtu.be/H26LElYgCn0
: : 剛剛看到這個影片,Sway一直說斡旋金賣家同意價格收下,買家後悔還是可以退回。
: : 結果被律師打臉,搞不懂這麼沒料的人怎麼一天到晚電視請他上節目亂講!
: 說實在 這篇律師講的其實也是有瑕疵
: (歡迎把我回的這篇拿去給徐律師看)
: 沒有什麼打不打臉的問題 就是討論討論
: 也歡迎指教我以下的文章
斡旋金目前檯面上的操作方式,是只要屋主簽收當下直接轉訂
實務上就不可能毫髮無損的退回(除非另一方同意)
Sway 根本就是鬧笑話鬧上電視
電視上討論那個案子看起來買方連屋主有沒有簽收都搞不清楚
(抱歉這種沒營養的節目看的實在腦痛,一路快轉)
所以沒啥好討論的
: 至於法律上的瑕疵在哪
: 就真的要有點程度才看的出來了
: 要有個觀念
: 人事物都要按照法律規定去運行
: 所以法律為了要解決各式各項的問題
: 會對各種問題加以分類
: 其中確定性質
: 再來針對此性質去做法律上處理
: 法務部發的這篇
: 法律決字第 0960016509 號
: https://reurl.cc/zrG7V
: 就很明白的說了斡旋金只能拘束房仲&買方
: 就算在斡旋金契約講說有蝦米"轉換"成訂金之類的文字
: 斡旋金契約是斡旋金契約
: 訂金契約是訂金契約
: 不可以混在一起
: 兩個契約牽涉到的人都不同 有被牽涉到才要遵守那個契約
: 也不會拘束到賣方
: 就是不干賣方的事情
: (看到有在講實務見解卻又不附上字號 照理來說如果真的是實務見解
: 可以查到的字號早就滿山滿谷)
這東西我只看懂一半,因為前半段資料我懶得去翻
我猜這東西在講 "專約收斡達底能否直接轉訂"
這大概是目前斡旋金操作上,會有瑕疵的地方
: 至於學者的見解很多沒錯
: 但是在這些見解沒有被實務廣泛採用形成判例/最高院判決etc之前
: 先放在心中就好
: 回到前面講的
: 法務部就講了
: 在斡旋金契約只能拘束房仲%買方
: 又何來轉成訂金契約
: 甚至回到153這類原則性的民法來做解釋呢?
: 要是律師在法院內這樣主張"轉換"又剛好遇到對這類事件滿熟的法官或對造律師
: 不被電翻才怪....
: 當然進到訴訟程序
: 還有其他個案具體事項
: 有得玩
: 最後的最後
: 我對什麼sway說根本毫無興趣
: 節目效果大家都是出來賺錢的
: 看看笑笑就好
: 跟法院內的法庭攻防差太多了
: 更進步講跟法律沒蝦米關係
: 不動產大多數的買賣行為在進到代書那關之前
: 就是談判技巧
: 拿來版上討論我也是醉了
: 至於你如果是不動產的潛在買家
: 花個幾千元或數萬去諮詢律師
: 其實不貴 言盡於此
不用那麼複雜
實務上如果有人可以開發出屋主收斡以後,
買/賣方還能反悔並且毫髮無傷退場的法律操作
什麼幾千或者數萬?
我願意花 100 萬以上預算聘請這位律師做我法律顧問
(我指的是針對屋主收斡後轉訂的法律效力,
而不是去挑不動產經紀人/營業員操作案件時的其他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