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 100 萬來回個文... 沒有要打臉的意思。
但是話真的不要說太滿,也沒有真的要跟你索討 100 萬,請放心。
本人親身經驗,分享給各位。
故事內容大致是 - 買方(我)有次下斡旋,賣方也收斡旋了,我因顧反悔不買了。
理論上我的斡旋金會完全被吃掉。我看過簽訂斡旋單上所有的文字描述,確實在
這情況下我會被吃掉無誤。但最後...我一毛錢都沒損失。
為什麼?
因為實務上房仲在讓買方簽訂斡旋契約的時候,必定會發生一些程序上的瑕疵,
又換句話說,如果真的一切都要按照完美的程序來簽訂斡旋單,房子可能被人買走了...
所以程序上房仲無法 100% 按照斡旋合約上的文字描述走。有興趣的可以審視一下斡旋
單上所有有註明要揭露告知事項共有多少個...
即便如此,跟我能拿回錢有什麼關係?
當然有關係!當買賣雙方中間仲介的房仲有程序上的瑕疵時,告上法院即便不能完全
免責,買方和仲介也一定會有各自攤責的比例。這點房仲公司的法務我想非常清楚。
講回實務面,假設斡旋金是 10 萬好了,真發生買方反悔,會是房仲和賣方各拿一半,
房仲為了這 5 萬,花一堆時間跑法院流程,最後還是得攤提部分責任,而且真的這樣
搞,這個買方基本上就失去了。(會有買方會繼續跟鬧上法院的房仲買房嗎?)
所以看的長遠的房仲大多自己的部分都會吃下來,而給賣方的那一半也會盡力幫忙談,
即便談不成,日後交易成功也會說好自動扣除。
當然這方式不建議濫用拉,一切要合情合理合法,否則房仲不爽硬要跟你玩也沒轍。
以上分享,提供給崇尚『一切合法,謝謝指教』的版友參考。
從上面這個例子順便噴一下『一切合法,謝謝指教』這句話,
說穿了就是合法歸合法,但是...『觀感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