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大好,小弟目前是社區第一屆委員之一,因本週日即將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遴選第二屆委員,在區分權會之前有住戶提交意見單,希望規範三等親內不得擔任
同一任期之委員,請問這有違法嗎?因為社區經理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沒有此規範,
因此不得違反,小弟只是不熟悉規範想說上來請益,有住戶會提這條主因是我們這一屆
有多位地主戶,姊妹父女都擔任委員而且還是主委和副主委,他們會私下討論決議
造成有委員覺得只是表決部隊而請辭委員(此提案也是他的),因此想確認這是不可行?
還是社區有權利可以規範呢? 先謝謝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