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第一次投訴預售屋交屋款未達5%就成功

作者: jmes (人在屋簷下)   2019-08-30 00:52:47
請問以下情形應該要申訴吧?
預售屋契約事先已寫好內容如下:買方得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5%作為交屋保留款,
但本件經買賣雙方特別磋商交屋保留款訂為新台幣3萬元整(簽名蓋章)
簽約時其實有質疑,但代銷說請相信建商的風評,本人就傻傻的簽了
訂金:刷卡20w,匯入XX接待中心,不是入履保專戶
簽約金:土地款及房屋款直接匯入土地持有者及建商,僅工程款匯入契約所載的履保專戶(
僅總金額一半不到,也就是說萬一有問題,另一半的錢就......),代銷說是省履保費用
,當下不理智也信了= ="
以上訂金及簽約金都未拿到發票或收據,代銷說年底使照通過,匯款再一併開發票~"~
這間建商風評其實還不錯,也算喜歡房子的格局,但感覺以上情形都不ok,是應該要申訴
吧?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01:24:00
就交屋款未達5%可以申訴,其他交易流程應該不會理你...。另外,出事的時候,建商只管白紙黑字,風評只是浮雲。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12:20:00
實務上,房子如果真的蓋到東倒西歪,客戶驗屋完畢後,大金額房屋貸款根本不會同意撥款,基本上最後交屋前都是剩下油漆之類的小問題。消保官都是站在消費者,建商也都是聽長官的指導辦事情,多一事情不如少一事情。所以申訴幾乎都會有用。實務上,客戶都會被分成ABC級,A級就提早交屋驗屋,C級就通通排到最後。在者保固期超過一點點時間,A級客戶可能免費,C級可能就要收錢...見仁見智囉,自己權利自己爭取。
作者: jmes (人在屋簷下)   2019-08-30 12:39:00
那我應該是被歸類到c級>< 簽約時太衝動,都沒hold住法規底線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12:47:00
實務上,前面顧好沒問題,後面也不會有太大問題。前面就亂七八糟,你說後面補救會多好 ... ?隨便說說的聽聽就好,白紙黑字最實在,事實上出事,建商也只會跟你白紙黑字,人家開店可不是作善堂的。為了那一點點也許、可能、幾乎不會施捨給你雨點小惠,就放棄法律保障,這就是建商代銷洗腦完之後的產物。也是為啥建商代銷們公然違法卻無人知,自身權益被掩蓋還擔心自己違法的消費者。事實上你拿著尚方寶劍人家洗腦你是魚腸小刀啊!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13:17:00
爭取權益很好阿。但是我還是認為私法自治,跟客戶充分說明解說,雙方合意就可以,當然事後不合意就去告官也行,消保官一定站在消費者立場,我想表達只是實際面,如果蓋到整間房子不堪居住,或是品質爛到透徹,直接80%的貸款不要撥款就好,一直糾結5%....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13:33:00
就法定最低下限5%,還要違法下拉,主管機關都能處以50罰單連續開罰了,扯東扯西是甚麼心態我也不知道。預售屋消費者簽約後唯一覆蓋的有效手牌,就因為被洗腦那是張廢卡,用兩張小精靈跟你換,還不能大肆嚷嚷,還要說兩隻小精靈是有利 ...。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13:40:00
違反不得記載事項才是違法啦,應記載事項,只要雙方充分溝通了解都可以修改成雙方合意有利的條件,當然事後不合意才構成違法啦,不然內政部版本直接在不得記載事項增加第八條"交屋款不得低於5%"。否則屬於雙方合意私法自治精神。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14:15:00
照這個說法應 記載事項 不需要存在,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皆屬相同法律位階,就是業者們想硬鑽洞,所以內政部才會有釋法公文出來。http://i.imgur.com/E47MblM.jpg當然你還是可以嘴硬沒有判決書,但有壯士斷腕決心申訴至第二階段的消費者,若不是業者認敗,絕對會上訴到法院,相信業者應該是有共識不讓這些消費意識上檯面。畢竟法院認證不是鬧著玩的。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14:24:00
上面明明就有寫不得利用消費者不知。那如果經過充分溝通說明,消費明明白白知道呢?https://i.imgur.com/22S2s7Q.jpg要求像不得記載第七項,今年11月開始適用,陽台以外的附屬建物,不得"約定"計價。建議可以增加不得記載事項第八調,[不得因各種理由約定降低交屋款],這樣才是真正違反法律規定。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14:31:00
就算知道還是可以咬啦,就說是帝王條款了,還不懂嗎?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14:34:00
所以我說只要去消保官咬,消保官都會站在消費者這,因為舉證責任在建商阿,建商要花時間跟你證明你充分了解知悉,不如直接跟你改合約。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14:35:00
另外本次網友回來分享的寶佳和發建設「首湛」與華威廣告代銷的5w交屋款事件,如建商與代銷不願認敗集體磋商修正,該位網友有考慮打集體訴訟,你想要的判決書就有了!嘻。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14:36:00
所以我一直說私法自治和公平原則,只要能舉證消費者充分知悉明白一切法律權利,撮合出雙方有利合意條件,建商在法律上都站的住腳,去法院並不一定敗訴,如果磋商內容不違反法律禁止之規定。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14:39:00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限值是不能磋商的,內政部已明确確告知不能措施。下限值不能磋商往下修。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的所有內容即使不寫明在建商的契約中,依然實際存在且有效。建商契約中每個條款所給予的數值相比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相同條款只能取其優者,這樣了解嗎?!再說明白點好了,建商契約中與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相同條款者皆取以數值優者。契約中無寫明與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同條款者,該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條款直接視同有效並存在。以上為正面表列,數值只能往下限值之上做調整。負面列表無數值直接否定該契約行為。還有這已非私法自制範圍,因為已經違法,不修正得由主管機關連續開罰至修正為止。我想這也能解釋為什麼建商寧願在第二階段賠房地總價15%也不願上法院,1.必輸 2.所有契約需收回全部修正 3.中第一槍進教案 4.後續放大檢視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19:32:00
https://i.imgur.com/iF1bXGU.jpg我是不知道2015年台中市政府發函給他轄區內的建設公司是否有擴及到外縣市啦...https://i.imgur.com/JpPjK9u.jpg看看內政部的版本...我還是認為重點在於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磋商內容和是否有利於消費者。合意磋商之後,就會變成消費者覺得這樣條件很好,就適法。但是事後覺得不對勁,去消保官告官,就變成不適法。https://i.imgur.com/o4JB9qN.jpg2019.03.26台中市政府發布的,這是自我矛盾?更正20190326是最後異動時間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20:24:00
消費者出來申訴就是不合意啊!哪有什麼打臉,呵呵。真希望建商硬一點,上個法院,被打第一槍名留劣史、留個判例,也不錯,促進消費者權益嘛!而且建商根本拿不出證據,問為啥沒有5%,只會回不可能為你一人而改。 這應該是自殺攻擊吧!有說明,其實你可以堅持要5%,但你要自願放棄嗎? ... 這有可能嗎?笑死人。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20:39:00
台中市政府2019就推翻2015說法,不是大臉是什麼,消保官就是站在消費者立場搓湯圓,常常第一句話就是公司那麼大間,別跟消費者計較。通常建設公司代表看在長官面子上都會讓步。你申訴成功,不代表上法院一定會成功。解說要讓消費者充分了解明白定性契約內容,在雙方合意下,還是可以進行修改...是有什麼很可笑的?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20:41:00
房版的各位,有人買預售屋,交屋款未達房地總價5%,經詢問代銷或建商,對方會跟你說:應記載事項是5%,但你也可以自願放棄到0喔,而且交屋尾款的意義是與建商在最後驗屋階段取得良好的建物修繕與保證唷,但你可以選擇放棄喔!最好是會這樣 ...這樣還不夠好笑 ...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20:43:00
https://i.imgur.com/xEiyH3d.jpg簡單說應記載事項是可以雙方合意修改,不得記載事項或是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都不可以修改。重點是消費者要充分了解訊息為前提當然這舉證責任就在賣方。
作者: kumaminoru (minolu)   2019-08-30 20:58:00
我想大部分的購買戶,代銷並不會解釋合意磋商條件要優於定型化契約才是有效的吧。代銷都會說公司是這樣規定的,而讓住戶簽下比定型化契約更不好的磋商條款?難道這種還要說是兩方在平等基礎上嗎?如果不是A大Po文我想很多預售屋購買戶根本不知道,定型化契約是保障消費者的最低限度吧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21:13:00
交屋款5%就是保障消費者阿,怕建設公司亂搞,可以談條件延長保固換減少交屋款也是方式。雙方合意就好。只要沒有違反不得記載事項和法律規定禁止的事項。
作者: jmes (人在屋簷下)   2019-08-30 21:28:00
簽約當天代銷合約都寫好金額了,公司規定根本沒得談,若硬要照定型化契約5%,可能就不爽賣了,花大錢的消費者居然還很弱勢= ="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21:40:00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只能往優者磋商,其他劣化磋商皆為無效且違法。往劣化的磋商是建商在挖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漏洞,並使之常態化,而幾乎無預售屋交易經驗的消費者,在絕對劣勢之下被提高風險喪失權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最低標準。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21:47:00
要磋商當下,你可以說我事先不知道這合約內容,不然你再減一些價給我,我就同意磋商條款。小姐可能就會問主管,如果主管有權限,可能會犧牲自己獎金?同意減價的要求。https://i.imgur.com/oqkHMBX.jpg2019台中市政府法務局就有網站公告,確實在消費者充分明白知悉,卻是可以更改定型化契約的交屋款,不知道為何還有人一直在糾結什麼。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22:04:00
桃園市2018年預售屋建案聯合稽查結果「市府主動出擊,把關房地交易安全!」https://reurl.cc/zyg9GVhttp://i.imgur.com/d0zZUKW.jpg這樣懂了嗎? 違法的磋商,無效!
作者: kumaminoru (minolu)   2019-08-30 22:07:00
我想b大想表達的是消費者充分明白時,合意磋商條約是可以成立的,但大部分的購屋戶並不是了解條款時,就簽定比交屋款5%更低的金額吧,這是可以去申訴的吧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22:10:00
確定違法 可懲處http://i.imgur.com/WVc3M3n.jpg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22:18:00
要個別磋商之前,首先你合約書要符合內政部版本交屋款有5趴的字樣,才能進行磋商。如果沒有符合內政部規定版本明確規定5趴的字樣,直接填寫經磋商後保留5萬交屋款是不可以的。1.符合內政部版本,交屋款5趴的字樣。2.消費者被充分告知權利義務,明白知悉願意磋商改成5萬3.磋商內容用手寫,並簽名蓋章。綜合以上我認為這樣還是有效力的。https://i.imgur.com/cQMnOHx.jpg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22:24:00
如果你糾結於只要合意,交屋款是可以改差的。我跟你說這是一句廢話。1.若有充分資訊不可能合意2.若有充分資訊且合意不可能出來申訴3.只要出來申訴皆為不合意4.沒出來申訴的只是因資訊不對等或以為自己會違法違約你畫的圈也是一堆廢話,因為沒有建商會這樣做。所以只要出來申訴交屋款未達5% 絕對是帝王條款,因為根本就不合意。而建商挖的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漏洞,只能在檯面下進行,因為消費者無知,只要上法院必敗。這才是建商與代銷不敢說出來的事實。不敢上法院的原因。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22:47:00
充分資訊為什麼不可能合意,我覺得我自己是有錢人,買房子還要付尾款太丟臉。我一次付清不行嗎?既然搞到要告官,當然是事後想想不對勁,消保官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當然幫忙消費者講話。至於建商不想麻煩和尊重長官立場下,當然會退讓。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23:01:00
建商是商人,長官什麼的都比不上金錢,你硬要扯什麼長官,我在消保協調會看過的都不是什麼尊重耶,更多的是叫囂。
作者: bolten (黃金單身漢)   2019-08-30 23:02:00
反正只要雙方合意,充分知悉,修改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並不會違法。可能我看到的調解會都很和善...長官都會說,公司這麼大,幹嘛計較這麼多,然後另外叫消費者條件降低一點,反正就是在搓湯圓...
作者: aesdu (123)   2019-08-30 23:04:00
只要申訴違反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屬實,皆為違法與無效。我看到的是叫囂,寧可賠15%違約金解約,並簽保密條款。消保官會後也說他看滿多的了 ...
作者: jmes (人在屋簷下)   2019-08-31 00:04:00
調解會大多是叫囂啦,可以去公所晃一圈就能體會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