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先生名下有一間新北房產還有一點貸款
又在台北市買了一間中古屋
打算要先買(北市)後賣(新北)
台北屋想登記夫妻共同持有
但買賣契約書只有太太簽名
銀行理專告知因先生名下已有房產
建議以太太名義登記 房貸利率可較低
就打算按理專說的方式辦理
等房貸過了太太再贈與一半給先生
但突然想到這樣就無法適用土增稅重購退稅
依照這篇文章https://tinyurl.com/y6n84z64
若仍依規劃辦理共同登記
但由太太當貸款名義人
是不是就可以重購退稅
又可以有較低的貸款利率呢?
如果正確,申貸時需要附上有夫妻簽名的買賣契約書嗎?(目前只有太太簽名)
註:台北屋的轉移現值的一半,有大於新北屋移轉現值
進度更新:某家理專說,只要是共同登記就是從嚴認定,兩人名下都不能有自用住宅才適
用無自用住宅利率,我要再問問其他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