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賣屋要進行點交,因為跟買方鬧得有點不愉快,原先想留給買方的一些物品打算搬走,
合約上並無特別註明要附贈,附贈項目僅有勾選固定物點交
就我自己認知,現況交屋應該是指房子本身現況(如有無壁癌、漏水、龜裂、增建部分等)
,但不確定有沒有違約的問題,因此想請教有經驗大大
想要拿走的物品有:美術燈具5盞(會換上一般燈具)、電熱水器、瓦斯爐、抽油煙機、廁所
內的摩登洗臉盆(會換上一般洗臉盆)
以下是契約上看到有關點交條約的三點:
四、點交之買賣標的應以簽約時之現狀或本約之約定為準
五、除另有特別約定以外,本約買賣標的為點交前,其室內外門窗廚廁(含鐵窗、鐵門)、
共同使用之定著物及點交前已增建部分,乙方自本約簽訂日起不得任意取卸破壞,應依原
狀點交與甲方,現有附屬水電、瓦斯、衛生設備亦應恢復或保持正常使用。如有毀壞、被
人侵占等情事,乙方應負責排除或修復,俾使甲方完整取得。
第十四條:乙方願意附贈甲方之設備項目(已簽約現況為主):僅有勾選其他(固定物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