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仲相當的通情達理,已同意專任合約解除。
對於後續,思及對方這兩天的奔波,原本希望能重新委託
定訂可調整的底價與下斡旋需甲方同意並簽字方可成立的合約。
不過先前協商解除專任時
對方一再表示“授權給乙方無需通知甲方即可收取訂金”
是為了帶買家看屋時,買家當下滿意能立即下單,避免連絡甲方確認期間,買家受親友蠱惑
所以這項條文基本在每家仲介的委託合約裡都會附加。
另外表示調查了我的房屋資料後,發現的問題!
建物是含底下土地a
前方的通行道路是私設巷道(另一筆共有地b,記憶中做為道路通行至少超過20年)
雖然有含道路土地b的共有持分(預備連同房屋一起賣)
但不是政府登記的公共巷道
地目還是“住”,而不是“道”。
這樣買方會有顧慮,日後也無法改建(房屋下的土地是獨立建地,本來就沒有要在前方道路的持分地蓋東西啊?!)
也很難跟銀行貸款,且因共有人很多
會需要全部蓋章同意道路通行,處理很麻煩。
所以在我想要的底價上推廣會很困難。
現在對於後續委託有些遲疑
本魯是第一次接觸房仲,想請教這些問題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