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jrsaxiwao (一名)》之銘言:
: 不知是否在這裡請教
: 我新買公寓二樓,水源開關在六樓,但五、六樓是同一個屋主
: 一上到五樓樓梯就被五樓做一道門封起來了,我正在修改浴室
: 現在只要一動到水要試水,就要請五樓開門,就有些被刁難。
: 現在那部份是既成違建,所以已就地合法沒辨法拆除
: 詢問朋友有人說,水源開關是我的,他妨礙我使用的自由
: 可以用妨礙自由告他
: 但另一個朋友說妨礙自由應該辨不下去,應該要用消防法去處理
: 請問像這樣的情況要向那個單詢問,應該怎麼處理呢?
1.封頂樓門100%中消防法阻礙逃生,這可告穩拆。
有一派說法是同時踩公共危險罪,不過有法官認為在還沒燒起來死人前危險尚未發生,所以不算公共危險....從之你只要他開門的話用消防法處理100%會過
2.老公寓頂樓在民法上是共有,所以你要鬧死他就是用民法去告,他必須拆光,還要分你租金,這跟既不既成違建無關,不告不理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