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實我一直覺得不動產買賣契約賠償條
: 款與實際損失相比,並不符合比例原
: 則,偏偏大家都默默接受仲介契約書的條款,以這個案例為例
: 買方沒買到的損失是什麼縱使有損失,損失有超過300萬?
買方沒買到 但10%的錢已經進去了
所以屋主毀約,要賠這10%的錢 也就是16X萬
仲介已經完成居間工作 要賠償賣價4%服務費 也就是6X萬
所以賠一賠大概也要22X~23X萬
: 大家在簽約時,都沒人挑戰仲介嗎?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即時仲介的契約書都訂有高額賠
: 償,但買賣雙方不是也可以約定在損失範圍內做賠償?
內政部的定型化契約阿
所以你要挑戰內政部?
只敢嘴仲介不敢嘴政府?
而且約定
是雙方約定 不是在這邊打字嘴
今天你逮到機會可以賺五百萬 你會願意賺五萬放對方走?
別傻了
都出社會多久了
以為有這麼好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