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尋覓覓了房子很久
終於在下訂了某風評不錯的年輕建商以後
拿了合約書回去審閱
於是乎下載了內政部版本的定型化契約來比對看看
不看則以
看了以後整個心情矛盾到不行
最矛盾的點在於驗收
在此建商合約的驗收一條中載明:
二.甲方如於以方通知之驗收日起七日內未配合驗收,視同驗收完成且無瑕疵。
三.驗收時,如有修繕必要,甲方同意依第十七條保固修繕規定處理,不得作為
拒絕交屋之理由。
連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中交屋一條所載明的:
(二)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也跟著被刪除了
簡單來說
如果真的簽了合約
代表驗屋以後如果有瑕疵,還是得被壓著撥款交屋
瑕疵只能走保固程序處理慢慢改善,而不是內政部定型化契約中的
「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雖然廠商口頭解釋說一定會依照驗屋改完才交屋的程序
合約只是為了防止奧客一驗再驗只為了延遲交屋付貸款
但我實在過不去這一條
請問各位前輩
這種保護建商的合約是常態嗎?
該為了喜歡的建案賭一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