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pcfireman (台電火人)》之銘言:
: 小弟在去年買了一間26年的大樓
: 大樓管委會在之前的開會有決議
: 新住戶都要先繳3萬元管理費
房屋交易的當下,除卻一些合約擔保的條款,
新屋主就概括承受了前屋主的權利義務,
X的,
買完一年後屋子漏水到樓下,你能說這是前屋主用的水管太爛破裂,
所以要前屋主來賠樓下?假設樓下是公設,管委會找前屋主賠嗎? 當然找你...
你概括承受了修繕義務...
OK,
現在前屋主已經繳了十幾年的管理費,房子你買下了,
當然也繼承前手屋主過去付出帶來的權利...
房屋交易買賣,關管委會屁事...
有義務沒權利,要你當兵繳稅,不給你兒子受國民義務教育,
這事你同意嘛?
是我的話,月的管理費我繳,新搬入一次性那種要告就來。
: 每月還是有管理費
: 前屋主為第一手
: 前屋主沒欠繳過管理費
: 想請問這個規定
: 是不是跟公園大廈管理條例第19條衝突?
: 因為問管理員,管理員說很多大樓都有這個規定
: 而且收3萬算便宜的
: 有些說要收5萬
: 所以想請問版上前輩們,是不是這是很多大樓的常態規定,只要是買賣後的前屋主都要先
: 繳一筆每月管理費以外的額外費用
: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