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買房子,跟著仲介看了好幾個物件後,
對其中一個物件下了斡旋,
最初房仲提供的建物謄本上只有註明一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人是某銀行,
因謄本上顯示的列印時間有點久了(107年的),
所以自行調了最新的謄本來看,
結果發現該建物總共設了三個最高限額抵押權,
且其他登記事項欄中,有一自然人對該建物辦理預告登記,
第一第二抵押權的權利人都是銀行,
第三個抵押權的權利人則是一個自然人(與預告登記應是同一人),
問了房仲為何沒有事先告知或為何提供舊的謄本,
房仲只表示是他們的疏失。
有以下疑問想請教各位版友:
1.建物有設定多個抵押權及預告登記有需要特別注意哪些地方呢?
若物件成交,自然人的抵押塗銷的流程跟銀行的是否不同?
2.爬文了一下,若預告登記人不同意建物售出,即使買賣雙方談成了最後也只能解約?
3.(純好奇)房仲隱瞞建物有多個抵押權及預告登記等事,若成交後買方才發現,
是否能以此理由拿回斡旋金不購買了呢?
因是第一次想買房,沒想到就遇上這樣的物件,
再麻煩各位版友解惑,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