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預售屋契約審閱期超過5天未簽約可退訂金

作者: mingmingki (ming)   2020-03-07 14:55:59
去年底下了訂金20多萬
(有簽一張訂購單-紅單)
800多萬房子交屋款寫5萬
上面有特別條款
1.交付訂金起O日內簽約,並亦付應付之價款,逾期視為放棄權益。
2.簽約時,請攜帶本預約單及身份證影本與印章以憑辦理。
3.本預約訂購單,於交付訂金後,經雙方簽章後始生效。
4.買賣條件以雙方所訂房地買賣契約為準。
5.賣方負擔增值稅、外水、外電。瓦斯統籌代辦。買方負擔契稅、代書費。
到了這個月才有契約(樣本)說要審閱
去拿契約(樣本)要簽名日期
契約樣本有關坪數車位都是空白
說到時候簽約會填進去
因為從上週五去拿到現在已經超過5天審閱期
如果到時候不簽約
可以拿回去年下訂的訂金20多萬?
PS: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及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
一、契約審閱期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_年_月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所以應該是至少要有5天審閱期,簽約後反悔,會無法拿回訂金及簽約金
如果超過5天反悔,尚未簽約,應該可以拿回訂金,是這樣?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3-07 14:58:00
本件的契約審閱期,實際上已經過了五天了啊!買賣契約,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原則上是不要式、不要物(諾成)契約。你要打也打其他的點,就如同你說的,坪數車位皆為空白,所以雙方並未對買賣契約必要之點意思合致。
作者: aesdu (123)   2020-03-07 15:04:00
空白要補寫上去太簡單了,直接打交屋款5%。如果他沒5%的話,會很有用。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20-03-07 15:10:00
買賣契約既然未成立,建商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PO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所以,原PO得向建商,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那二十幾萬元。 只是目前看到的都是原PO一面之詞,建商那邊怎麼講?還有事實究竟為何?鄉民們也不清楚。因此,也僅能就原PO所寫的來推論而已。
作者: Anyotw (Yoman)   2020-03-07 16:21:00
5天是簽約必要條件。但不是強迫你一定要簽或自動生效當然可以拿回,你又還沒簽約。而且當然是空白的啊...你是審閱「範本」又不是合約書本體,但他有告知細項義務。簽約當天才會有正式版還沒正式簽約都還不用走法條啦,那都還早都不用想理由,直接說不喜歡要退就好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