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拿到預售屋-房屋預定買賣合約書『樣本』說有五天審閱期
拿來和[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比對發現如下:
1.房屋買賣面積:
增列→
雨遮(空白)平方公尺。
2.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缺乏→
應記載事項:前款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
買方得解除契約。
3.付款條件及逾期處理方式:
增列→
工程進度所定付款明細表於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單七日內...繳清。(應記載事項無
相關條文)
4.建材及其廠牌規格:
缺乏→
應記載事項:
(1)除經買方同意,不得以同級品之名義變更建材設備或以附件所列舉品牌以外之產品
替代。
(2)賣方保證建造本預售屋不含有損建築結構安全或有害人體安全健康之電弧爐煉鋼爐
碴石。
5.驗收:
缺乏→
交屋保留款沒有列明房地總價百分之五。(紅單上面直接寫5萬)(5萬換算房地總價不
到1%)
6.房地所有權登記期限:
差異→
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六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權利移轉登記。(應記載事項為
四個月內)
7.保固期限及範圍:
缺乏→
應記載事項:前款期限經過後,買方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主張權利。
8.貸款約定及撥付:
差異→
(1)可歸責於買方時,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一次給付其差額或經賣方同意
分期給付其差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為不得少於三十天)
增列→
(1)貸款金額為期款之部份,買方如無須辦理貸款或辦理減少貸款金額時,應於接到賣
方通知之日起七天內以現金繳付契約預定貸款金額(應記載事項無相關條文)
(2)如買方因金融機構徵信致貸款條件不合以致不能辦理貸款時,則視同買方無須辦理
貸款,依前款辦理。(應記載事項無相關條文)
9.違約之處罰:
缺乏→
應記載事項:賣方違反「建材設備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
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
10.建材設備表:
不明確記載「等」→
預拌混凝土採用台泥「等」知名品牌,以確保結構品質。
電梯:採用三菱、崇友「等」。
以上需要向建商提出修改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