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合約書樣本條文: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產權轉移登記前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一次補足。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三十日內返還買方。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十日(不得少於
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請問合約樣本為此,如何更改成對買方比較保障的方式,我希望貸款金額不足時,不論歸
責於誰,只有解除契約一途,且已繳的簽約金與代辦費、訂金,全數退回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