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早安 XD
不用太緊張
雖然這樣做很不厚道,但由故事內容來看
你應該沒有具體下過斡旋,真的還沒有什麼法律責任
只是道德面上不好看
其實這個狀況,仲介要追索仲介費的話
應該是去找賣方
畢竟賣方有簽售屋委託書,白紙黑字把權利義務寫得很清楚
相對買方只是找仲介看看房子,沒有簽署文件
找賣方追償才是正解
如果簽專任約,就一定追索的到
簽一般約,因為本身就容忍有一屋二賣的狀況
所以比較難追討,但也不是完全沒辦法
仲介在這方面,對於屋主私下成交的事前防範算是基本功
當然還有針對一般約的進階版防範對策,就不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