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wy (Hank)》之銘言:
: 假設爸爸107年買房,總價5000萬,
: 然後108年,爸爸死亡,小孩繼承(房地公告現值1500萬),
: 接著108年底,小孩賣房,5000萬售出,須繳稅1137萬。
: (按照房地合一稅,收入5000萬 -成本1500萬 -售屋成本5%約250萬 =獲利3250萬
: 持有1~2年賣房,課徵獲利之35%,即3250萬 x35% =1137萬。)
: 這個案例5000萬買 5000萬賣,結果課稅1137萬
: (就算等六年自住賣出,政府還是認定獲利有2850萬)
: 這問題2015就有人提出,目前依然沒解決,
: 未來只要有人買新房後意外死亡,都會面臨此問題,
: 是不是該修法一下了?
問題應該是在繼承時選擇了公告現值繼承吧?
公告現值繼承 1500 來做為遺產稅的課稅依據
所以你賣掉 5000 萬中間的差額自然被當成獲利了啊
不然中間價差三千多的缺口,按國稅局尿性會跟你善罷干休嗎~
我是覺得有個可以依照現職申報遺產稅的方案就可以了
你可以直接申報繼承 5000 萬房產作為遺產稅稅基計算
屆時可以當作成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