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買賣的買方貸款清償能力,真的很主觀,不同的承辦人員會有不同的看
法:
某個案件,我請當事人送件(因為第一我沒有特別加收費用,第二民眾要吵比
較好吵,我身為一個專技人員,叫我跟審查吵,我真的吵不下去)。
事先問過一個資深的審查,說可以用房子的租約當作買方的貸款清償能力證明
。
然後就送件,分案是給另一個審查,結果說買方是學生,租金收入不是穩固的
收入來源,買方不具貸款清償能力,這個案件就準備要課徵贈與稅了。
最後,民眾找民意代表啊!民眾帶著服務處的主任跑去國稅局吵,又來個大逆
轉,不必課徵贈與稅了。 XD
二親等買賣案件就是這麼絕!但我覺得要找民意代表的話,基本上自己是要站
在有理的這方比較好,至少不要完全沒理(只是我覺得很奇怪,銀行同意貸款的話
,基本上就是不擔心買方的清償能力了,國稅局是在擔心什麼?怕買賣價金違法回
流的話,這樣子就去抓啊!抓到的話,還可以罰錢咧!)
PS:如果搞二親等買賣拿不到「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的話,基本上
國稅局這邊在稅捐上認定就是贈與,而非買賣,日後可能會有一些稅法及法律上的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