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
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
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其中有註明限制範圍是"不屬專有部份"
陽台外牆算公共區域沒有爭議
但陽台內呢?也就是放洗衣機等等東西的空間,應該就算專有部份了吧?
如果外牆不得張貼廣告
那用個看板立在陽台內,算不算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