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各位房屋版的鄉民大家好
事情是這個樣子的,我在去年購買仁發兩廳院預售屋(現在還可以搜尋到我的文章),
當時是預售屋,不過現在已經逐漸完工
發現他們當初主打的戶戶開窗
現在變成我們的次衛沒有開窗,變成四格玻璃磚
雖然合約個別磋商條款有寫說廣告圖參考
不過實際上相關法規規定,預售屋的廣告圖面視同合約一部分
[根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二條規定:「賣方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
本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
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不論圖面或是當初銷售人員、以及媒體新聞,都是強調都有開窗。
現在出了這個狀況,仁發建設給我們的說法是
因為消防法規原因,因此無法開窗,而變更藍圖送審沒有問題,只是沒有改到廣告圖。
不過這完全不能卸責,因為我們當初就是看在他們主打兩房兩衛且都開窗才吸引人!
看到法規寫說可以退戶或是要求減少價金
[依據民法第354條第2項、第356條第3項、第357條、第359條及第360條等規定,
主張房屋有瑕疵,在發現瑕疵並通知原屋主後的6個月內,
要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是依瑕疵情形,
如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不過仁發目前的做法,只願意賠償一個免治馬桶座,問題是根本跟開窗沒有關聯,
開窗是為了採光跟通風;但我們有居住需求,不想退戶
目前經過民間消保會開會的結果又不滿意(因為他們維持原賠償)。
請問有沒有鄉民有類似情況,我們想要訴訟,因為的確廣告不實
(這部分已經先打電話問高雄公平會;但是還沒有正式檢舉),
但因為民事訴訟又要支付費用,很怕敗訴又要賠更多
想問看大家建議,謝謝!
ps建議大家以後買預售屋,真的要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