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在初期 有建商將車位出售給社區外的住戶人士之情形
管委會為管理方便決議以公共基金買回再外租
由新任管委會其中四位委員ABCD登記共同持有
除非ABCD賣房搬家 才會處理持有權移轉
社區剛好有住戶是律師編列契約條文 以下節錄(衍生之費用部分):
「...於借名期間如有造成出名人ABCD賦稅或其他費用, 均由管委會負擔,...」
「...返還/移轉過戶所生之一切賦稅或費用, 均由管委會負擔,...」
「...管理,使用或處分均由管委會負責, 期間衍生之任何費用亦均由管委會負責,...」
但地政士承辦告知 此車位無法直接分別發共同持有權狀
需要出名人ABCD提供原有的車位土地&建物權狀辦理 連前持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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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各位房板前輩 這樣的條文保障夠充分嗎?
是否還有沒考慮到的地方需要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