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wy (Hank)》之銘言:
: 這是永春都更案2年前的判決,害的整個都更計畫、審議重跑一遍,
: 其實這個敗訴不是同意比例的問題,而是一個公平問題。
: 同意的那112戶,與建商簽的是「協議合建分屋」,
: 不同意的那1戶,因為不簽,則自動進入「權利變換選屋」,
: 問題就來了,
: 建商拿出200戶給那112同意戶來分配,卻拿出2戶給那1不同意戶來選,
: 好的都被選走了,爛的給我二選一,不同意戶當然不爽,
我比較好奇這個原因是甚麼
是因為別人都選走了,最後就剩兩戶可選還是怎樣
按常情來說建商也是希望能成案
不太可能給這麼爛的條件擺明羞辱人破局機率大增
: 最後,告上法院,北市府與建商敗訴,不同意戶勝訴。
: 節錄判決內容:
: 「......但二名原告所能選擇的範圍,僅限實施者先行為同意協議合建者保留戶數以外遞
: 少數餘戶。如此,不僅與都發局96年函所定意旨不符,且對不同意參與協議合建的權利人
: 選配更新後建築物的權利構成不當限制,有違平等原則。」
: 必須說,從公共利益來看,釘子戶固然不可取,
: 但是當釘子戶被迫加入到都更當中時,也必須保障其該有的權益。
我記得故事最後是被劃出都更範圍家族內鬨?
話說回來保障釘子戶的利益忽視其他99% 同意戶的權益?
要知道遲來的正義大多數都已經變形了
看看大同案就知道了,隨便訴訟都三五年
那時候的正義都不正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