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單回一篇
很多人都認為梯間堆放雜物影響逃生動線是消防局列管業務範圍,常常搞錯對象~
消防局管的是消防設備的使用是否正常,所以擺放物品沒有擋在消防設備前面其實
消防法規是無法可管的。
那針對這個部分,主要是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7條跟第16條
第7條:共有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擺放雜物就變成私有用途
第16條:住戶不得於梯間、走廊堆放雜物
那如果違反就是按規約處理,不處理就直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那主管機關就是工務局
所以現在很多管委會很聰明,第一次拍照勸導、第二次直接檢舉到工務局;市府派人員
到場稽查確認有缺失,直接開罰最低消費四萬元。
甚至不用管委會出面,旁邊住戶直接拍照檢舉直接送市府工務課也可以,或打1999檢舉
都非常方便。
所以現在比較新的大樓不太會有這種情況發生,基本盤四萬是有多少錢可以罰?
然後比較麻煩的是汽車位後面能不能停機車、跟陽台違建鋁窗,違建就緩拆很多人住戶
大會投票就直接說要搭,馬的還限定款示種類,幹就違法的事情還可以表決?